10.3969/j.issn.1005-913X.2004.02.020
信用证项下的第三方能否对信用证款项进行扣押--以色列法院的判例及其启示
分析一起并不典型的以色列法院判例,说明付款的确定性是信用证体系的中心,信用证结算方式之所以被各国进出口公司广泛采用,是因为它具有银行的付款保证.如果对信用项下款项收益的扣押易于获得,会使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乃至国际贸易都受到不利影响,其精神是遵循国际惯例、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商界的信誉.
以色列法院、信用证款项、扣押令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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