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视域下突发性 水污染事故追责体系构建研究
为了降低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解决当前水污染事故管理中立法定位低、定刑标准模糊等问题,在环境资源法的支持下,构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追责体系.根据实际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判断其事故级别.通过追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成因,分别从直接责任人、社会责任主体和国家责任主体三个方面,确定事故责任构成.在现有环境资源法的基础上,完善法律的执行规范.在环境资源法及其相关条款视域下,从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划分事故类型,并追究相应的事故责任.
环境资源法、突发性水污染、污染事故、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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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环境与发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基金项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0-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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