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212.2017.03.008
主观性在环境侵权案件证据和证明中的作用研究
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往往依赖于专业鉴定、行政标准、专家意见等等客观依据来确定案件事实.但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民事主体自身举证能力的限制,经常出现双方举证均不充分,法院无法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得出结论的情况.此时,法官应当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应用主观的、甚至是非科学性的因素和手段,包括容忍义务、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等等,这些因素无法被赋予客观的标准,它需要法官基于自身的理性以及经验,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容忍义务、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社会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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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环境保护管理)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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