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理论的本土化路径建构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不能犯的研究脱离了本土的规范背景,陷入了更多从日本刑法的教义学知识来回答我国问题的误区,尤其是在论述过程中固执于强调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和结果无价值立场,简单移植日本对于不能犯所采用的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而忽略了两国立法规定本身的差异.我们应该在更依赖于本国规范经验的类型化行为角度对不能犯问题进行重新梳理,从这一角度才能有效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教义学方法,通过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最终赋予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以更实质的内涵.因此,不能犯判断的要义并非是判断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与"不可能",而是要判断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行为当中,通过行为具体危险性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决定行为的"可罚"与"不可罚".
不能犯、未遂犯、行为类型化、具体危险、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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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20BFX002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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