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转换性使用理论适用阐释
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应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对象范畴/行为范畴"二元权利作用"焦点"构造,转换性使用概念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有必要确立使用行为的稀释理论而非固守作品范畴的表达独占论,承认前后作品之间因使用行为的稀释作用而产生的实质性差异可以抵消彼此之间的相似性.合理使用判断规则与其说是侵权免责抗辩规则,毋宁说是一种已融入综合价值判断的侵权认定混同规则.在我国有必要充分运用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作为辅助三步检验法分析的补强解释规则,将"内容性转换"作为补充确立作品保护边界的规范解释概念,将"目的/功能性转换"作为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价值指引和定性工具,二者之间发挥着不同的解释功能.同时,应注重有效运用比例原则,对使用行为的"合理容忍的利益减损"要件进行必要考量,以进一步完善转换性使用理论适用中的解释论方法.
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权利作用"焦点"、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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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69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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