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登记制度革新与物权效力扩张
登记法虽是程序法但具有重要的实体法效果.伴随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登记对物权效力理论形成反向重塑效果.在权利范围上,可登记性标准向新设权利及特定债权开放,松动了物权效力对物权本体的依附关系;在登记事项上,生态保护等管制事项进入登记簿,明晰了公有制语境中资源物权的真实权能内容;在客体形态上,"自然生态空间"的独立登记,重新界定了物权客体的判定标准;在效力内容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纳入登记后,增设了物权登记的确权效力.为妥善回应登记制度的上述革新性溢出效果,应从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豁免登记条款的授权功能,物权客体判定的生态关联标准、占有的公示效果等方面进行登记与物权制度的外部衔接;从可登记不动产权利的扩充、自然资源所有权登记簿页的增设、管制事项的登记路径等方面进行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的内部统合.
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登记能力、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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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兴辽英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
202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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