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表达与执行法构造
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多层次内在关联,存在延伸并因应附对待给付义务的三种技术构造.在执行力发生的层面,学说并未认识到驳回请求判决的预先遮断功能及其积极效应,且误解了其实体法基础和程序效率.鉴于法院易于忽视抗辩权的现实,我国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附对待给付判决并无绝对关联的立法选择是妥当的.在执行力具体化的层面,基于对比较法的错位继受和实质探讨的欠缺,学说误将附对待给付判决作为附条件执行依据.在执行开始的层面,已被承认的附对待给付判决中仅有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发生执行力.债权人的履行或提出给付是强制执行开始的要件,应不限于通过公文书或公证书证明和由执行机构转交对待给付,而且存在通过执行和解变更的可能性.其法律救济为执行异议和复议,且债务人不得在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事强制执行、附对待给付判决、执行力、同时履行抗辩权
17
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82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