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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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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

16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XFX011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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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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