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权的主体证成与法制意义——以区域共同体为基点
"区域能否成为独立发展权主体"是区域经济法体系建构中必须解答的基础性问题,但现有观点缺乏合理性,导致区域发展权主体范畴模糊不清.为修正传统区域发展权主体理论的缺陷,须明确"区域应回归发展权主体范畴"的观点.为此,应依循"权利公共性与共同体共伴生"的逻辑,揭示经济区域包容发展权公共性的特质,剖析三类经济区域通过共同目标、集体认同和归属感成为共同体的能力,梳理区域共同体的利益冲突、修正措施,并以"资源输出地输入地利益补偿的法制建设"为特定场域,具体分析现有资源均质区发展权主体资格未明确的法制缺陷,围绕政策先导、立法项目和立法规划三方面内容开展区域法制建设活动.
区域、发展权主体、共同体、资源均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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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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