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类型思维检视刑法罪名设立的失调及修正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因.立法活动是将具体生活事实上升为规范事实的过程,刑法罪名体系分立与整合的动态调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归类式"的类型思维,以各罪设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精简罪名体系,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罪名关系、规范目的、类型思维、归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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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南昌大学青年骨干项目QN202015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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