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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律形态现代化再造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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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态是自然进化与法律演化交互作用的产物.公司法律形态是对公司构成要素的法律配置,它既使公司形态得以健全,又因标准化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或偏离.公司法律形态始终面对着现实选择和法律重构,创新之路是将有活力的组织元素杂交塑造成中间公司形态.公司法律形态既不能极端化为杜绝自治的安排,也反对抛弃法定原则、追求绝对自治而走向另一极端.我国公司法应区别不同公司形态,对上市公司以及牵涉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强调法定化;对小型封闭公司或纯粹公司内部关系进行弹性化设计,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增加和创新小公司法律形态,从而为小额投资者提供选择机会;确立公司联合经营的法律形态"公司集团",并建构积极与消极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

公司法律形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公司集团、公司法修改

16

DF5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A052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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