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法体系之再构成——围绕《民法典》展开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以第985条到第988条四个条文,展开不当得利的法律体系.因循过去的传统,以德国“非统一说”为基础展开不当得利,或许为无法逆转的宿命.但是,非统一说的内涵在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后迭有变迁.如将非统一说按对不当得利法体系的影响程度,大致可分为:第一,无法律上原因判断脉络下的非统一说;第二,要件独立的非统一说;第三,要件效果均二分的非统一说.《民法典》施行后,不当得利法将会呈现出何种意义的非统一说,仍在未定之天.若合同给付返还仍应回归合同法之价值判断,支出型及求偿型不当得利归属于事务处理法体系,侵害权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有犬牙交错难分难解的关系,则不当得利法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非不容挑战.
不当得利、非统一说、利得返还、法体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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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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