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规避”:中国民商法的技术选择、制度演进与改进策略
《民法总则》建立了“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且未再沿用《民法通则》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实务界期待新规则能够更合理、有效地规制法律规避行为.但新规则的有效适用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而获取与核实该类证据的高成本性可能阻碍了法官对虚伪表示的认定.此外,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推断,新规则对日益普遍的“组合式规避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为此,有必要在“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直接对某些规避行为进行立法定性、直接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行为、提高当事人从事规避行为的成本以及改革监管措施以阻却当事人实施规避行为等多种途径,系统构建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的制度体系.
法律规避、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合法形式、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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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57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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