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国家化”的反思
在我国独特的“国家—社会”结构影响下,公益诉讼从规范到实践层面皆呈现明显的“国家化”现象.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已取代社会组织,成为公益诉讼最重要的发起主体.这既有历史的成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但是,公益诉讼“国家化”所隐含的问题逐步显现,检察机关运动式诉讼,行政机关寻租空间扩张等均是值得警惕的弊端.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权力监督制约、诉求表达、责任分担的功能,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为了走出“社会事务,国家担责”的逻辑怪圈,应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便利、激励,并借鉴比较法经验,完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国家化、社会组织、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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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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