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判断标准的建构——兼谈起诉条件的“双重高阶化”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不仅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同时“直接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人=正当当事人”的公式抬高了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进而导致了“双重高阶化”.之所以出现该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将正当当事人作为实体问题并与实体权利义务人“无缝连接”所致.通过对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分析,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并无“实体/程序”的界分,有此界分的是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其经历了从实体权利义务人至“法的利益”的变迁.若将正当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分离,进而将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降低为“法的利益”,则可在不改变《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同时,兼顾“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初步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正当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人、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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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2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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