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避风港”适用及多重规制研究——兼评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对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小程序类平台是否符合“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主体要件,以及是否承担“通知—删除”义务.立足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鉴“避风港”制度源起的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结合对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驶入“避风港”的资格门槛等的深入辨析,不应将小程序类平台简单地认定为“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同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侵权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应关注多重规制的存在,特别是注意与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衔接.
小程序平台、避风港制度、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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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支持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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