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权及其限制
我国监察实践中已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作非罪化处置的现象.监察非罪化处置权实质是一种对已构罪的行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的裁量权,这种权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们对监察权力过大、侵犯法官定罪处罚权的疑虑.但非罪化处置无疑有其诸多益处,如能明显提高效率、提高监察机制的动态适应性、规范监察权力运行、促进监察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融通等.因而,在立法中明确监察机关的非罪化处置权有一定正当性,但它的适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一致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非罪化处置的范围应当限于四种情形:一是渎职犯罪中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二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贪污犯罪;三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行贿犯罪;四是有重大立功情节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特别核准的职务犯罪.由于非罪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应当在原则上谨慎适用.
监察权、非罪化处置、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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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013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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