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结构与规制路径——以审查义务和经营者责任为基础
互联网平台角色的模糊性与多样性导致了对其行为责任认定的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使得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获得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降低了平台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标准.同时,部分平台业务突破信息中介身份而介入了实质交易,却仍然逃避作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的创新性不能排斥规制路径的延伸,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核心的网络主体责任存在双层结构,应以“禁止任意招揽与信息公开”规则为基础,明确信息中介平台的审查义务和信息发布者责任;同时,应通过分析组织结构、风险与利润分配等经济实质,认定平台具有垂直性组织体的经营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应主体责任.
互联网平台、信息中介、审查义务、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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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一般课题“公司法之功能嬗变及结构性革新研究””CLS2018 C44”的阶段性成果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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