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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法理学之争:如何可能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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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法理学”的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

道德事实、社会事实、描述性解释

13

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45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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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13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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