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决定范式的现代转型:从替代到协助
传统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本人行为能力继而为其设置监护人的替代决定范式为基础建立.这一范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人利益和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这种“他治”范式以切断本人参与社会交往为代价,实质为一种剥夺法定资格后的“被民事死亡”.随着人权理论的进步与全球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现实,以有行为能力推定为前提,为具体个人赋能并从程序上保障个人行使权利的协助决定范式应运而生,它以本人为决定中心,尊重本人意愿和偏好为核心要素,协助本人掌控自己的生活.我国私法体系如何融入新范式,可通过《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解释对引入协助决定予以证成,并应当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加以完善.
成年监护、行为能力、替代决定、协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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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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