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以司法程序为参照
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公因式”,以司法程序为参照,发现《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背离,表现为角色分化的程序构件磨损;立法官僚成为先入之见者,失去中立立场;交涉利益的两造和决定者身份模糊.可能的危害是,加深部门化倾向,消解程序功能,降低立法质量.提前参与制度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权的异化、提案主体“理性经济人”现象、立法国家理性主义构建的路径依赖、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立法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等存在关联.其处于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地位特殊,需要以之为切入点,对我国立法程序进行理性设计:将公开和辩论确定为审议原则,建立审议争点制度和“立”“审”分离的立法运行机制,按照法官化的要求改造立法官僚,推动法律委员会提档升级.
正当法律程序、立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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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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