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保护研究
从《环境影响评价法》注重形式上规定公众参与开始,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知情、参与与监督权,开启了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基础的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但是由于并没有以参与权利为核心设计具体参与制度,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保护还存在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等诸多局限性,从而导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发挥实效.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公民参与权利,并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发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效用.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民参与权利、立法局限、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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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安全视野下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研究”16BFX029的成果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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