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模式的演进及民法典编纂中的创新性选择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疑难选择.作为现代民商法渊源的《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法是将民商一起规定的.法国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开始分为民法典和商法典,谓之民商分立模式,并为德日仿效.瑞士则于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内容,开创或恢复民商合一模式,为意大利等国追随.泰王国相关立法,内容上同于瑞士、意大利民法典,形式名称上则为民商法典.旧中国国民党立法虽采民商合一模式,但法典名称上如同瑞士、意大利仅称为民法典,而法典内容上的公司、票据等典型商法则以单行法形式独立存在.美国关于商品经济立法直呼其统一商法典,为英美法系中的新模式.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表明了民法典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核心地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坚持民商合一并颁布施行.但对其合一方式或所定商事规范见仁见智,法典其他编的编纂正在进行,故仍需对法典编纂提供智力参考,且法典颁行也并不影响学术之继续探讨.从对民商合一模式演进的研究中,仍然可见能给我国民法典编纂以新的启示和科学创造性选择.在四种民商合一模式中,名副其实、内容简约的模式是更为理想的新模式.
民商合一、市场经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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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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