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省市“限制妇女堕胎”规定的合宪性探究——兼议生育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地方十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力求缓解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立法涉及的妇女堕胎行为,性质上属于生育权范畴,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落入《宪法》第37条之人身自由条款进行保护.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地方立法形式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实质上不符合比例原则,并涉嫌违反宪法平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受保障条款,理应废止.地方立法的荒诞源于这样一种立法逻辑:在宪法计划生育义务指引下,妇女生育的义务性高于权利性从而使生育沦为立法工具,忽视了人的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实质上,计划生育义务条款是将义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取向并不矛盾,宪法既要实现计划生育义务,也要保障公民生育权.
堕胎、生育权、比例原则、法律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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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实施研究”2013YBFX112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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