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国内立法转化研究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国际航空犯罪、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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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航空犯罪及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完善研究"15BFX054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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