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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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15DFX002;广西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农地流转的权利逻辑与制度创新"2015MDYB001的研究成果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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