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土地管理法》第11条之修改为视角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用地登记范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维护集体农民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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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13BFX1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7-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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