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法律适用的明晰是开展法律规制实践的必要前提。虽然反垄断法的适用障碍表现出法律效力的“自我否定”倾向,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源于对行业发展规律和合理规则方法的尊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制行业的开放浪潮,反垄断法适用障碍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消弭倾向,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作为垄断性行业的银行业逐渐回归市场竞争的发展本质,“新型”的反垄断规制和“传统”的金融规制也会因此产生此消彼长的态势转变。《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在于既有法律规则范畴下的解释合法性、银行业市场发展演变的行业合理性以及我国反垄断规制发展脉络下的可期待性。
反垄断法、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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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编号NO.0903005203451资助并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8的研究成果。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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