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政府与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定位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开放政府、数据开放、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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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8;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JDFXB003的研究成果。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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