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独立性”特征之再辨析——基于历史视角的考察
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商法典、自治法、私法商法化、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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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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