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入典的法例考察与模式选择
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民法典、商事主体、商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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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BFX036的研究成果。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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