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
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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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经济法、财政法)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青年项目“雇主不当劳动行为认定基准与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99;2012年国家社科青年项目“企业并购雇员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X08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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