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判定*--“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与适用
隐私权存在与否的判定问题是隐私侵权责任承担的关键所在。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 Katz v. United States 案中确立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在世界多个国家的适用已被证明是比较可行的隐私权的判定方法。我国隐私权司法实践在吸收、借鉴“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时应明确“私人事实”、“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利益平衡”四种隐私期待的客观判断要素,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及对他人隐私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客观隐私期待分析法、判断要素
DF51(民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 NJSY339;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项目编号2015B060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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