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式众筹:监管趋势与法律进路
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证券式众筹、法律风险、监管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2-AFX012;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创建与完善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保障体系”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5-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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