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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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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婚姻法、民法总则、身份法、财产法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新架构研究”项目编号09B FX038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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