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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的二元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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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外部效力、内部效力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4ZDC030;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保障生态红线实施的政府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4SFB30043的研究成果。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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