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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私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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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私法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IT. HSS.201402的研究成果。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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