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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理新论——兼论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传统论据的必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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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 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钓鱼岛列屿、《马关条约》、《波茨坦公告》、领土兼并

9

DF93(国际法)

江苏省青蓝人才工程青年骨干教师计划支持项目项目编号SR11100113的研究成果

2015-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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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330

23-1546/D

9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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