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
担保性质行政法、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责任、私权、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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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城市行政执法中法律问题对策研究”项目编号L13AFX002;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安全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JGZXAN1317的研究成果
2015-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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