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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中心主义”到“法律多元主义”*--论中国商事法的法源建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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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十年中,我国商事法的体系建构具有“立法中心主义”的特征,即突出强调立法在商事法法源体系中的地位,但却忽视了司法判例、商事习惯、学说理论对于商事法体系形成的作用,也未理解和掌握商事法开放的、动态的自我更新完善机制。在中国法语境下,这种建构理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对商事法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多元主义”取代“立法中心主义”,进而建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商事法法律体系。

商事法、立法中心主义、法律多元主义

DF5(民法)

第5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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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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