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律论证基本问题研究
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法律论证、程序法律论证、程序性证明
DF0(法的理论(法学))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法律论证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02;2012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运用程序法律论证构建程序性证明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2XKGJ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提出批评性意见,在此深表谢意!本文的文责自负。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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