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主体相对性研究
团体拟人主体化是民法二元主体结构形成的基础,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概念在大陆法系学术和立法语言中占据统治地位。作为集合体的法人团体经法技术的整体化抽象和个体化拟制,已然取得了同自然人一样的基础主体地位,掩盖了其群体性和社会性本质,危害甚巨。法人主体相对性思想揭示了法人主体的技术性、非基础性和难以同自然人类比的形式意义;分析了法人本质的集体性和技术智能工具性,并以公司法人为例阐释了法人的“生死”相对性、独立相对性和本质上的技术智能工具性,为深入解读法人的主体形式化、交易控制客体化和关联非独立化现实,实质性反思和完善法人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原理性指南。
法人、主体、相对性
DF51(民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公司技术智能工具性与公司法质变研究”项目编号13DW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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