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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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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物权变动、债权意思、物权意思

DF521(民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BFX093;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15;江苏省法学会项目“动产担保物权的叠加和优先次序研究”项目编号SFH2013B11的研究成果。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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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46/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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