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质错误”——以罗马法为中心
在罗马法中,本质错误与身份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错误并称为使行为无效的四种实质性错误.本质错误与材料错误相关又不等同于材料错误.本质错误的内涵见于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是在社会经济功能影响下的标的物之内在特性发生错误.本质错误的外延见于“古杯”案及D.18,1,11、D.18,1,14等文本,涵涉了大部分的材料错误和性别错误,并可以作为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那些对诸如艺术品价值、作者发生错误的情形.本质错误在近代演化为法国法的“实质错误”、意大利法的“本质上的错误”、瑞士法的“重大错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性质错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上,它们和中国大陆民法的错误制度殊途同归.
本质错误、材料错误、罗马法、醋为酒卖案
7
DF5(民法)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