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近年来,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采取了诸多举措,如决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或综合帮扶资金等.这些举措虽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适当甚至高额的赔偿,但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基本的法律秩序、限制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有时还可能成为地方有些官员平息民怨、为自己开脱政治责任的方式.尽管如此,地方人民政府适当介入重特大事故民事赔偿事宜有其必要,只是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主要发挥督促、协调和配合三大功能.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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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项目编号10ZD&043;"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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