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
日本从战后废墟中快速重建,但其工业经济的发展却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在一连串的公害事故后人们才觉醒到环境的重要,并将环境作为刑法上的重要法益.但是由于环境本身的特殊性,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因此不得不提出相应的修正理论.例如客观归责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乃至于主观归责上的危惧感说.然而,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同时,为了有效预防环境犯罪,提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于财产安全,日本最终在立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公害、环境犯罪、疫学因果、危惧感说、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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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313)(刑法)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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