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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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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