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
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审判公开、隐私权、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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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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