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及完善——中日比较法的视野
对于我国遗嘱形式的完善,学界在能否承认共同遗嘱问题上观点对立,还有学者提出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以外再增加秘密遗嘱形式。但通过对中日两国遗嘱实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应当明文否定共同遗嘱等自设形式,同时秘密遗嘱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在规定了秘密遗嘱的日本,该形式已经受到学者废除的呼吁,因其实质是自书遗嘱。因此,在对遗嘱形式要件予以完善时,应当维持现行的五种形式,但需细化五种遗嘱形式的要件,以便于司法确认立遗嘱人的真意,实现立遗嘱人的终意。
遗嘱形式要件、公证遗嘱、共同遗嘱、秘密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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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