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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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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研究是对实在法尤其是实在法规则进行解释和体系化的研究,法律解释性是法教义学考察的核心命题,是对规范陈述在具体案件事实当中意义的研究。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有效性证立除了需要满足自我证立的融贯性要求之外,也要符合相关理性论辩规则的规制,尤其需要满足可接受性法律证立的修辞论证需要。解释性法律命题的有效性是以法律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的,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证立理论正是在此探讨理路上展开的。

法教义学、法律解释性命题、可接受性

6

DF0(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2011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能动司法时代的法律方法论问题研究——基于中国法律学研究立场的展开”项目编号11YJC820114;国家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M500749的研究成果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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